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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罪二审辩护,发回重审

作者:王志勇  更新时间 : 2020-04-23  浏览量:468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9)鲁07刑终422号
原公诉机关昌乐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X春,男,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昌乐县红河镇枣杭村134号。2018年2月23日因涉嫌犯抢劫罪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0日被速捕。现押于昌乐县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X信,男,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昌乐县红河镇。2018年2
月23日因涉嫌犯抢劫罪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9日被速捕。现押于昌乐县看守所。
辩护人王志勇,山东衡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人宋X信,男,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昌乐县。2018年2月23日因涉嫌犯抢劫罪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9日被取保候审。
昌乐县人民法院审理昌乐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X春犯抢劫罪、强制猥亵罪,原审被告人刘X信、宋X信犯抢劫罪一案,于2018年12月25日作出(2018)鲁0725刑初231号刑事判决。宣判后,李X春、刘X信提出上诉。本院于2019年2月21日作出(2019)鲁07刑终83号刑事裁定,以原审判决部分事实不清为由,撤销昌乐县人民法院(2018)鲁0725刑初231号刑事判决,发回昌乐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昌乐县人民法院重审后于2019年7月12日作出(2019)鲁0725刑初16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X春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犯强制猥衰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4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
民币5000元;以被告人刘瑞X信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以被告人宋X信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作案工具铁管2根予以没收。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李X春、刘X信不服,分别以“其行为不构成抢劫罪”、“原审判决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于2019年11月14日审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审查,提审上诉人,听取辩护人意见,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审判程序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商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昌乐县人民法院(2019)鲁0725刑初166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昌乐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吴进元

审判员 杨金华

审判员 朱峰

二0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张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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