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罪二审辩护,成功发回重审
作者:王志勇 更新时间 : 2020-04-22 浏览量:979
二审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山东衡明律师事务所接受诈骗案上诉人桑X红本人委托,指派我们作为桑X红的辩护人,依法出席法庭为桑X红进行辩护。通过庭前查阅案卷材料并会见上诉人,我们对本案事实有了较为全面的了解。辩护人认为,一审法院判决上诉人桑X红构成诈骗罪,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予以纠正,具体理由如下:
一、上诉人桑X红无实施诈骗犯罪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
根据刑法规定,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公私财物的行为。据此规定,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的方法实施诈骗,骗取数额较大财务的行为,是构成诈骗罪的关键要素。而本案上诉人桑X红仅是受应被告人杨X电话邀约到其门市参与到封建迷信活动中,其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观上也没有实施骗取被害人的钱财的行为。
具体到本案,根据公安机关侦查卷宗中各被告人的供述、受害人陈述以及证人证言,上诉人桑X红系受杨X邀约参加看命法事活动,杨X在邀约上诉人参加相关法事活动前并未与上诉人桑X红沟通要收取受害人的钱财,侦查卷宗材料仅仅能够证明上诉人桑X红参与了用“佛眼”给别人看事情的封建迷信活动,上诉人桑X红对被告人杨X具体诈骗行为及诈骗目的并不知情,上诉人桑X红不具备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主观故意。
根据公诉机关认定的事实,受害人被诈骗的钱是直接转给了被告人杨X,2017年9月至2018年2月被告人杨X骗取王X30296.6元,案发后被告人杨X退还王X30000元,2017年7月至同年9月被告人杨X骗取李X4840元案发后被告人杨X退还李X4800元以上3次共计84800元,上述钱款都是杨X一人收取和退还的,整个侦查卷宗中无任何证据证明上诉人桑X红收取了受害人的钱物。虽然被告人杨X曾经给过上诉人桑X红几百元钱,但该费用绝对不是诈骗之后分配的非法所得,上诉人参与到封建迷信活动当中纯粹是因为基于自己可以行善救人的错误认识,出于帮忙的目的。并且杨X在给上诉人费用时上诉人是多次拒绝的,因为上诉人桑X红一直坚持认为行善救人是不应该收钱的。被告人杨X解释该费用只是加油费,不影响行善救人的出发点后上诉人才接受的。因此,上诉人桑X红自始至终未采用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的方法实施诈骗,骗取他人数额财物。
二、上诉人桑X红充当观灵人的行为不能被认定为与被告人杨X的共同犯罪。
关于共同犯罪的事实和依据,这是本案争议的焦点核心。《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5条(共同犯罪)共同犯罪是指2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所谓共同犯罪应当具备的条件(1)几个犯罪人对自己实施的危害行为都有故意的心里状态;(2)几个犯罪人必须有共同的犯罪行为,所为共同的犯罪行为是指各个犯罪人的犯罪行为具有共同性。上诉人桑X红对被告人杨X收费行为、收费数额并不知情,不符合共同犯罪基本构成要件。共同犯罪要求各共同犯罪人必须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即要求各共同犯罪人通过意思联络,认识到他们的共同犯罪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决意参加共同犯罪,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但上诉人桑X红对被告人杨X具体实施行为及目的并不知情,也没有从中分配诈骗所得,因此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为共同犯罪属于事实认定不清。
三、关于上诉人桑X红的诈骗犯罪数额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一审法院根据被害人张X敏的陈述认定2017年12月11日,被害人张X敏到杨X门头时的观灵人是桑X红,看命做法事一共花了20000元,其中支付宝转了9000元,支付现金11000元。侦查机关侦查卷宗中无确实证据证明受害人张X敏将上述被骗欠款交付给了上诉人桑X红,即便其将20000元交支付给了被告人杨X,但杨X并未就此事向上诉人桑X红进行说明,更未在事后将该费用分给桑X红。因此,根据上述证言认定上诉人桑X红的诈骗数额为20000元显然不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的规定。
另《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一百零五条明确规定:没有直接证据,但间接证据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才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一)证据已经查证属实;(二)证据之间相互印证,不存在无法排除的矛盾和无法解释的疑问;(三)全案证据已经形成完整的证明体系;(四)根据证据认定案件事实足以排除合理怀疑,结论具有唯一性;(五)运用证据进行的推理符合逻辑和经验。具体到本案中,无查证属实的证据能够证实上诉人桑X红参与诈骗行为的合谋和诈骗财物的分配,全案证据未形成完整的证明体系,根据证据认定案件事实不足以排除合理怀疑,结论不具有唯一性。公诉机关认定该事实的证据,无法满足刑事诉讼程序中证据要确实、充分要求。因此,一审法院仅凭被害人张X敏的供述认定上诉人桑X红诈骗犯罪数额为20000元属于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证据不足,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上诉人桑X红无罪或发回重审。
以上辩护意见,供二审合议庭参考。
辩护人:山东衡明律师事务所
律师 王志勇
二零二零年三月十日